專利實繳出資:促進科技創(chuàng)新的關鍵

專利實繳出資:了解一種經營行為

在商業(yè)世界中,專利實繳出資是一種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資本,依照法定程序投資并結合其他形式財產設立企業(yè)的經營行為。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財產,屬于高附加值的無形資產。為了鼓勵科技創(chuàng)新,促進科技發(fā)展,知識產權出資已被《公司法》、《合伙企業(yè)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明確肯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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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件的專利投資 專利作為資助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
技術確定性:用于出資的專利必須是一項特定的實用技術,能夠用于生產和制造工業(yè)上的新產品。目標技術應該是清晰、具體、成熟、穩(wěn)定的,并且能夠被企業(yè)掌握,而不僅僅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或無法應用的技術。

權利的合法性:投資方應為專利權人,用于投資的專利必須是依法事實上已經取得的專利權,不存在權利瑕疵和糾紛。投資方應依法對該專利擁有完全處分權。

估價:專利的價值應當可以衡量,用于出資的專利必須具有一個可以通過客觀評估確認的具體價值,即可以以貨幣評估。若無法通過客觀評估確認具體價值,或者不能以貨幣進行具體估價,則知識產權將不能用于出資。

權利的轉讓:專利權是可以轉讓的。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,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適合獨立轉讓,即權利可以獨立完整地轉移。

二、專利投資的方式

以股權轉讓的形式投資

專利的所有權將轉讓給該公司。我國《商標法》和《專利法》均規(guī)定了以商標或專利技術轉讓方式進行出資,具體商標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。知識產權出資人以轉讓方式出資時,必須承諾其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不足以引起誤解、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。在投資轉讓前,如果專利權人已將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,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,并按照許可合同的規(guī)定處理善后事宜,不得利用知識產權投資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。選擇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為公司出資,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,都符合公司股東出資的規(guī)定。專利申請轉讓即永久轉讓,歸公司所有。公司享有知識產權的最終所有權,成為公司的資產,公司擁有最終的處置權。

以許可的形式投資

即專利權人通過使用許可向其他企業(yè)進行出資,而不轉移專利的所有權。作為出資的專利權不轉讓所有權利,受讓方只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使用權。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,可以用貨幣進行評估和轉讓,因此可以作為出資的形式。

專利實繳出資是一種促進知識產權轉化的重要方式。在我國,專利成果轉化是專利權人申請的薄弱環(huán)節(jié),大量的專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費,無法使專利發(fā)揮應有的價值和作用。我們需要高度重視這一問題,不斷探索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的模式和途徑,充分發(fā)揮專利的科技價值。


發(fā)布于 2023-07-27 , 文章于2023-09-05從新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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